司机肇事逃逸 伤者可申请救助金
2012-09-01 19:49:29 作者:购看网 来源:交通工具知识 网友评论 0 条
《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本报东莞讯(记者代希奎)昨日,记者从东莞市政府网站获悉,东莞市一直悬空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终于有了着落,《东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基金也将成为遇司机肇事逃逸后车祸伤者的“救命钱”。
根据《细则》规定,以下三种情况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超过责任限额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1.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2.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3.肇事后司机逃逸的。
根据《细则》规定,救助基金办公室履行垫付义务后,就所垫付金额行使向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的权利。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肇事人确认后,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丧葬或抢救费用的,车辆投保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方,应当在其赔偿责任范围内向救助基金支付丧葬或抢救费用。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方不支付垫付费用的,救助基金办公室可以向法院起诉。
困难群体最高可获得
一次性10万救助金
不少人在车祸中丧生,或者因车祸致残,但遇到肇事者逃逸或者肇事方根本没有赔偿能力,《细则》对这种情况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细则》规定,对于生活困难的群体将实施一次性救助。救助的群体如下: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受伤严重,因肇事方逃逸,死者(伤者)方得不到法定赔偿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受伤严重,因肇事方经济困难,完全无赔偿能力,死者(伤者)方得不到法定赔偿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受伤严重,因肇事方经济困难,只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死者(伤者)方仍有部分赔偿无法取得的;其他特别需要救助的情况。
一次性救助具体标准由东莞市公安局制定,但每个交通事故伤者(死者)不得超10万元,确需要超出上述标准的,应报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批准。一次性救助必须由交通事故当事方本人或其直系近亲属书面申请。
焦点问题
“救命钱”使用范围是什么?
基金直接垫付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
《细则》也明确要求,交通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履行抢救义务,抢救费用垫付前,医疗机构不得停止或延误抢救工作。
按照规定,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日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受伤人员经抢救在72小时内病情稳定的,病情稳定后的治疗费用按正常渠道解决。
抢救时间超过72小时但不超过7日、个人抢救费用不超过6万元的,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应当先报请市卫生局审核。抢救时间超过7日或者个人抢救费用超过6万元的,抢救费用结算应提请市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核,并报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备案。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时间较长或者数额较大的,经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可在一年内分期结算已经发生的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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